深圳市携创高级技工学校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深圳市携创高级技工学校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市深圳市携创高级技工学校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致力于联络携创高级技工学校校友,增进友谊,发扬武学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校友事业的开拓与创新、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住所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携创高级技工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网络;
(二)增强校友的归属感,为校友服务,关心和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三)凝聚校友力量,通过组织校友活动、加强校友走访、提供校友企业资源对接和服务,以及加强与母校的联系,校友们可以为母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校友与母校的共同发展;
(四)创建校友和母校相互关心、共同发展的校友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深圳市携创高级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正在携创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工;
(三)学校的校董。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本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享有本会的相关服务。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
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
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出议案;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地各类校友会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秘书处,设在携创高级技工学校。其主要任务: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四)与各地各类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五)联络校友,服务校友、母校和社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资助;
(二)校友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